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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编辑:真实不虚 日期:2018年03月19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向使民常畏死,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靳,夫代大匠靳,希有不伤其手矣。

民众不怕死,又怎能用死来威胁他们呢?假如民众一向都怕死,那么对胆敢胡作非为、逆天行事的人我抓来杀掉,还有谁敢妄动呢?就算民众一向都怕死,那也应该由专司诛杀的人去杀。代替专司诛杀的人去杀,就象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伐一样。而代替高明的木匠去砍伐,很少有人不会伤到手的。

“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当局对于民众的治理,不外乎“恩”、“威”二种技术。其中的“威”就是当局的强制力,“威”到了终点,就是“死”刑。

死刑永久都不是目的,而只应该是手段。对于罪大恶极的人处以死刑,这对其他潜在的作恶的人是一种威慑。威慑在肯定程度上可以使试图作恶者不敢作恶,这就保证了社会的治安,使绝大多数人能够安定的生活。这才是死刑的意义。

“民不畏死”,为什么“不畏死”?人的天性就是“畏死”,之所以“不畏死”是由于有比死更不能忍受的东西在克制他们。孟子说:“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死有所不避也。”当统治者对老百姓的克制已经到达了让老百姓宁可死也不乐意承受的田地,那么当然就“民不畏死”了。

“若使民常畏死,而为奇者,吾得执而杀之,孰敢?”

治理天下的基本条件就是要“以百姓心为心”——关注老百姓的根本利益。这是个大前提,这就是“恩”;有了这个“恩”作基础,才有“威”的施展余地。“威”是建立在老百姓对当局的“信”的基础上的。“信不足,焉有不信。”——老百姓不信赖当局,只是由于当局本身不够诚信罢了。只要当局是推心置腹地为老百姓的利益服务,老百姓又怎么会不信赖当局呢?

只要知足了老百姓“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的生活必要,当然绝大多数人都会“畏死”——谁会能过好日子还去找死呢?但是任何社会都免不了有极少数的“为奇者”——惟恐天下不乱的人。如许的人数尽管少,但对社会安定的影响和破坏力却不小。从治理国家这个条理上来说,必须要责罚他们,停止他们继承破坏其他大多数人享有安定幸福生活的权利。

责罚的最高级就是死刑。死刑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既然是手段,就要细致结果,不要适得其反。死刑只杀必须杀而且应该杀的人,如许才有震慑力和优秀的社会效应。

“向使民常畏死,常有司杀者杀。夫代司杀者杀,是代大匠靳,夫代大匠靳,希有不伤其手矣。”

即使是在如许的情况下去实行死刑,也应该由专司诛杀的人去干这个事。代替专司诛杀的人去杀,就是代替高明的工匠去砍伐。而代替高明的工匠去砍伐,很少有人会不伤到手的。

“大匠靳”就是吻合“道”的砍伐。就好象春天令万物生,炎天令万物长,秋天令万物收,冬天令万物藏一样都是天然规律。万物听从如许的规律,没有秋冬的珍藏哪来春夏的生长?

秋季就是专司肃杀的季节,这叫杀之有度。同样作为国家来说,也有专门做这项工作的部门和机构,是别的人不能越俎代庖的,刑法是国家的大事,事关人命的死刑更是优等大事,从立案、取证、判决到实行,每个环节都必须慎之又慎,宁纵毋枉,否则就是好杀、草菅人命。

乱杀、不依法度来杀人,这件事无论是谁来做都是违背“道”的,所以“必伤其手”。任何一种制度在建立的时候都有其吻合规律的内在必然性,精确地掌握这些内在的必然性而把制度控制在一个合情、合理、合度的范围之内,这也是“道莅天下”的体现。

(责任编辑:地理公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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