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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天然道德经的基本理论

(编辑:真实不虚 日期:2018年03月19日 浏览: 加入收藏 )
“道法天然”是老子哲学中非同平凡而又每每得不到确切诠释的一个论题。有人曾经如许说过,我们受事物自己的影响没有受人们对事物看法的影响大。很多《老子》的解释家对“道法天然”的诠释就是如此。   比较早的《老子》解释著作,如《汉书·艺文志·诸子略(道家)》记录的《老子邻氏经传》、《老子傅氏经说》和《老子徐氏经说》等都失传了,直到目前,我们知道汉代解释家河上公第一次将这一论题诠释为“道性天然,無所法也”。(《老子道德经河上公章句》卷二《象元》第二十五)受这一解释的影响,后来的很多《老子》解释家都在类似的意义上诠释老子这一句话。当今的一些《老子》解释者息争释者大都一脉相承地认为老子的“道法天然”是说“道本身如此”,“道”无所效法。   在迄今发现的最早的《老子》版本——郭店楚简本(根据竹简型制分为甲、乙、丙三组)中,这一论题就已经有了。同它相连的那段完备的话是:“有状混成,天赋地生,寂寥,自力不改,可以为天下母。未知其名,字之曰道,吾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返。天大,地大,道大,王亦大。国中有四大焉,王居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天然”。这一段话在通畅本《老子》中属于第二十五章,两者在笔墨上大同小异,说明它是《老子》本来中就有的话。   照字面上的意思,“道法天然”就是“道效法(或遵循)天然”。其中的“法”字,义当同前面几句中“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的“法”,句式也是如此。将“道法天然”诠释成“道天然如此”,既略去了雷同用例的“法”字,也改变了与前句雷同的动宾句式。一些解释家将前面的“法”字诠释为效法并保持了它们的动宾结构,但偏偏将“道法天然”单独处理,这是特别很是不恰当的。三国时代王弼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天然”这句话及“法”字作了前后一向的表明:“法,谓法则也。人不违地,乃得全安,法地也。地不违天,乃得全载,法天也。天不违道,乃得全覆,法道也。道不违天然,乃得其性,[法天然也]。法天然者,在方而法方,在圆而法圆,于天然无所违也。天然者,无称之言,穷极之辞也。……道[法]天然,天故资焉。天法于道,地故则焉。地法于天,人故象焉。[王]所以为主,其[主]之者[一]也。”(《老子道德经注》,见楼宇烈的《王弼集校释》,第65页,中华书局,1980年)   “道法天然”这一论题不是一个孤立性的论题,它关涉到老子玄学的根本题目——“道”与“万物”的关系,也关涉到老子政治哲学的核心题目——“圣王”同“百姓”的关系。这一论题自己直接涉及到了老子哲学中最紧张的一个概念“道”和比较紧张的另一个概念“天然”。作为老子玄学的“道”,它是产生“万物”的根源(如四十二章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五十一章说“道生之”),是“寰宇之母”(二十五章)和“万物之奥”(六十二章;帛本“奥”作“注”,即“主”)。“道”不仅产生“万物”,而且也是万物得以生存、存在的基础和保证,这就是为什么说老子的“道”既是生成论上的又是本体论上的。《老子》四章说:“道冲而用之或不盈。渊兮,似万物之宗。”“道”虽是万物的根源和基础,是万物的母亲,但它从不以万物之主自居:“大道泛兮,其可左右。万物恃之以生而不辞,功成而不有。衣养万物而不为主,可名于小;万物归焉而不为主,可名为大。以其终不自为大,故能成其大。”(三十四章)而且“道”也从不“主宰”、“控制”和“干预”万物,它具有“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五十一章)和“善贷且成”(四十一章)的至上美德(“玄德)。“道”的这种本性老子称之为“无为”。“无为”不是说“道”没有任何作为,而只是说道不控制、不干预万物,而是让万物自行运动、自行其事。《老子》三十七章说:“道常无为而无不为。”“道常无为”,王弼的诠释是“顺天然”。可以断定,“无为”是“道”的运行和运动体例,它的发出者是“道”。“道”要“顺应”的“天然”,不是“道”本身的属性,而是“万物”的属性。   “天然”这个词不像“道”那么古老,它是老子发明并首先使用的。老子所说的“天然”,不是指称“客体”(如天然界),而是指称事物的“存在体例”和“状况”,即一样平常所说的“本身如此”。这是这个词在古代中国哲学中的重要意义。“不要勉强和强迫”意义上的天然,就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相对于“道”的“无为”,“天然”的发出者是“万物”。《老子》六十四章说:“是以圣人……以辅万物之天然而不敢为”。很显明,这里说的“天然”是“万物的天然”。“圣人”遵循“道”的“无为”推行“无为政治”,是为了辅助和配合“万物的天然”,这就是简本说的“道,恒亡为也,侯王能守之,而万物将自化”。“自化”与“天然”义近,它是说“万物”自行转变。从《庄子•应帝王》说的“顺物天然而无容私焉”同样可知,“天然”是“物(万物)”的“天然”。王弼注《老子》一向以“天然”为“万物”的“天然”,如二十九章注有“万物以天然为性”,“圣人达天然之性,畅万物之情”的说法。这注解,“道”与“万物”的关系,在老子那里确实是“道无为”与“万物天然”的关系。老子说过“道常无为而无不为”(见之于通畅本和帛本),有人嫌疑“无为而不为”的说法是后人添加的。然而郭店简本中确有“亡为而亡不为”的说法,这证实这一猜测是不能成立的。从这句话可以看出,“道”是“无为”的。但因为道遵循万物,使万物本身成就了本身,因此它又是“无不为”的。《老子》五十一章说:“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天然。”其中的“天然”,指的就是“万物”的属性。“道”和“德”之所以受到万物的尊重和爱惜,是由于它们舛错万物施加饬令和干涉,而是因任万物的“天然”。蒋锡昌诠释说:“三十二章‘民莫之令而自均’与此文‘夫莫之令而常天然’谊近。‘莫之命’即‘莫之令’,‘天然’即‘自均’,可证‘命’作‘爵’者,决非古本,于义亦难通也。道之所以尊,德之所以贵,即在于不饬令或干涉万物而任其自化自成也。”(《老子校诂》,见“民国丛书”第五编五,上海书店,1996年,第317页)既然“天然”在老子那里确实是指“万物的”天然,而不是“道”的天然,那么“道法天然”,就可以更详细地诠释为“道效法或遵循万物的天然”。 (责任编辑:青城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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