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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货索赔指南

从网上搜索到的索赔报道,仅供参考!以下链接为原文

http://www.mnw.cn/news/consumer/1533647.html

未保价货物丢失 物流公司被判全额赔偿

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1800元的货物被物流公司弄丢,物流公司以货主没有保价为由,只愿意按照《邮政法》规定三倍赔偿邮费。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物流公司全额赔偿。

  2016年4月,武汉金港穗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网上订购20个万向水龙头,收货后发现对方发货错误,故委托武汉胜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速公司)将货物退给卖家,运费25元,未保价。发货后,卖家一直未收到货,金港穗公司经过查问,胜速公司才承认货物遗失。

  金港穗公司找到胜速公司要求全额赔偿货物损失。胜速公司答复,因物品未保价,只能依据《邮政法》规定按三倍邮费的标准赔偿,即只能赔75元。而事实上,金港穗公司丢失的货物总值1800元。金港穗公司诉至法院索赔。

  法庭上,货物丢失后赔偿责任如何确定成了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定,金港穗公司填写并提交给被告胜速公司的货物托运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已构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胜速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金港穗公司的货物遗失,依法应赔偿货物损失及运费1825元。

  负责审理此案的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法官张敏表示,网购物品发生快件丢失或毁损,受害者如何寻求救济?如当事双方能协商解决当然皆大欢喜,如不能达成一致,则应根据《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依法要求快递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快递企业往往会主张适用《邮政法》规定按照“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进行赔偿。然而,《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欠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原告金港穗公司未对货物保价,而被告胜速公司提供的货物托运单中,提示了被告胜速公司仅在运费的5倍范围内赔偿。但因为被告胜速公司在履行送件义务时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胜速公司应按照原告金港穗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援引:

丢失快递,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来处理

     首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坏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其次,《邮政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再次,《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托运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确定的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或者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保价与否,并非认定赔偿标准的依据。而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别,仅体现在计算方式和举证责任上。

  那么,保价快件如何赔偿?保价快件丢失、损毁的,按照保价金额赔付。未保价快件丢失、毁损的,托运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如能举证该物品的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如无法举证,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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